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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省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文 件
粤经贸工业〔2006〕477号
关于开展全省水泥企业化验室整顿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为贯彻落实省领导关于认真抓好我省水泥产品质量的要求,根据省水泥质量专项分析会议决定,在今年开展全省水泥企业化验室整顿考核工作,以进一步提高我省水泥企业化验室质量控制和检验水平,确保出厂水泥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具体安排如下: 一、整顿考核范围 凡我省境内所有生产水泥的内外资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水泥粉磨企业和水泥配制企业)的化验室。 二、整顿考核依据 (一)原国家经贸委《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等三个行业规章(2002年第1号公告); (二)水泥产品有关标准及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 三、时间安排 本次水泥企业化验室整顿考核由于企业多,时间紧,为有序地开展工作,对工作完成时间作统一要求: (一)主要岗位人员培训工作:2006年8月底前完成水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工作;9月底前完成现场审查人员培训工作;10月底前完成检验人员培训工作。 (二)整顿考核工作:9月20日前完成各企业申请整顿考核材料的受理工作;12月10日前各市完成现场审查工作;2007年3月底前完成合格化验室分批公告工作。 四、组织工作 在我委工业处设水泥企业化验室整顿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水泥整顿办),负责全省水泥企业化验室整顿考核工作。 依托省建材行业协会、省水泥工业协会、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广州站等单位开展具体工作。 各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以下同)负责通知辖区内水泥生产企业上报有关材料,负责水泥企业主要岗位人员培训组织工作,负责受理水泥企业化验室整顿考核申请,负责组织化验室审查组按规定要求对水泥企业化验室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将申请和审查材料汇总整理后报省水泥整顿办;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企业按时完成。 各县(市、区)经贸局负责协助水泥企业化验室整顿考核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整改。 五、工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 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一式三份,经各县(市、区)初审合格后报各市经贸局,各市经贸局对上报的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核,确定符合要求后,出具受理通知书交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应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企业不按规定和时间重新填写贻误申报时限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二)现场审查 各市经贸局在受理企业申请书一个月内,应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由3-4人组成,组长由各市经贸局担任,专家审核员由省水泥整顿办统一安排),并按《广东省水泥企业化验室现场考核实施细则》完成对企业的审查(包括由审查组及时填写审查记录和审查报告)。 各市经贸局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现场审查工作,切实做到科学、公正、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搞地方保护。 (三)整顿考核合格企业公告 省水泥整顿办在收到各市提交的企业审查材料后,根据各市审查情况、企业数量及分布情况,组织专家审查组按比例对各市审查结果进行抽查。对符合条件要求的水泥企业化验室进行公告。 六、主要岗位人员培训考核 (一)主要岗位人员是指水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企业分管质量的负责人、化验室主任)、检验人员(分析、质量控制、物检)等人员,这些人员都必须参加专门培训、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 (二)参加主要岗位培训考核人员,应当填写培训申请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市经贸局汇总全市培训名单,报培训单位,由培训单位派出师资,共同组织培训,并由培训单位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单位应把每批培训总结(培训计划、教员资格、学员考试科目及成绩等)报省水泥整顿办备案。 (三)培训单位:全省水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和审核员培训工作委托省水泥工业协会负责;全省水泥企业化验室检验人员培训工作委托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广州站负责。请以上两个单位在2006年7月底前将培训工作方案报我委审批。 (四)化验室整顿考核专家审查员由省建材行业协会、省水泥工业协会、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广州站推荐,结合培训考核的结果,由省水泥整顿办审定。 请各市经贸局按此文件的要求,认真组织好水泥企业化验室整顿考核工作,做好工作布署,指定专人负责, 按时完成任务,并于2006年8月10日前将本市水泥企业化验室整顿考核工作计划(主要岗位人员培训和现场审查计划)和联系人(职务、电话)报省水泥整顿办。培训单位要抓紧与各市经贸局沟通联系,确定培训计划,保证培训质量。
省水泥整顿办:梁荣英,邓兴华,020-83133436,83133362,传真:020-83133324; 省建材建材行业协会:郑晓梅 020-83326013; 省水泥工业协会:许日昌,陈跃勋 020-86695011; 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广州站:肖蕙玉 020-81816795。
附件:水泥企业化验室整顿考核申请书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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