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广州市建材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 GUANZH0U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 写: GBN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广州地区从事建材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团体和个人以及个体劳动者自愿组成。为规范行业行为;实现行业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协调,避免无序竞争,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进行行业管理,推动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经济委员会、广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地址是广东省广州市东川路东川一街10号.邮编;5101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政府在建材方面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二)承担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职能。
(三)协助企业制定行规行约,提出并指导实行自律的行为规范
(四)协调行业产品的价格实施。对协定的价格进行指导。
(五)对行业进行经常性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加强对建材行业的宏观管理和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六)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
(七)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八)组织协调建材行业技术开发的调查研究,为行业提供技术交流, 技术咨询等服务工作。
(九)举办建材行业产品的展览会、展销会、订货会以及营销策略研讨会。
(十)开展国内、国外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加强国内外同行业的联系。
(十一)参与行业的技术标准、计量标准的拟定工作。
(十二)参与行业生产, 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 参与资质审查。
(十三)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困难、意见和要求。
(十四)协助组织行业会员单位的职工专业技术培训。
(十五)完成政府和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凡从事建材工业生产、设计、科研、教学的单位及建材行业流通领
域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建材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人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人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中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单位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休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国家拨给的经费。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人。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
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 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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